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逐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6年度第二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及对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案。2026年2月12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的陪同下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给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名称为“镇山虎”、“大秦帝国”的烟花爆竹筒体倾斜角度大于3度,且产品与包装之间设有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5.4.5产品与包装(含运送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国家标准,经调查核实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共4箱;1月16日销售给余姚某烟花爆竹店的名称为“小黄人”的烟花爆竹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保质期为三年,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16天。3月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及对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5月2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案。2026年2月13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的陪同下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给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名称为“米兰之夜”和“天空之门”的烟花爆竹筒体倾斜角度大于3度,且产品与包装之间设有垫板;销售给余姚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的名称为“孔雀舞”和“八景盛世”的烟花爆竹筒体倾斜角度大于3度,且筒体之间安装隔板;销售给余姚某烟花爆竹店的名称为“利上添利”的烟花爆竹产品与包装之间设有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5.4.5产品与包装(含运送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5.4.7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国家标准,经调查核实流入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共26箱。3月4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5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6年1月14日,根据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报请,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桂某某陪同下对位于余姚市临山镇汝东村九龙山村咩咩羊场内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二甲苯(170kg/桶)13桶、丁酯(170kg/桶)50桶及空桶280桶。经查,上述物品均属于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用于经营;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无储存经营,许可范围:无存放:乙酸甲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1.3-二甲苯、乙酸仲丁酯、1.2.4.5-四甲苯、二氯甲烷、环己酮、乙醇[无水]、甲醇等(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为木质结构厂房,周围设有钢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未对该储存仓库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存放的二甲苯、丁酯进行现场抽样取证并送检。1月19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认抽样取证中的二甲苯和丁酯的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3),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3月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反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因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4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2026年3月27日,根据线索,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马渚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何某某陪同下对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厂区西侧有4个污水池,4个污水池均长2.5米,宽2.5米,深1.5米,属于有限空间,已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但未对该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毛某某。4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未依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某某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作出的行政处罚。
5.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6年4月8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柳某某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车间和二车间均各有一套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和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五)项“有色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6月1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铜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6年4月1日,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对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点焊工(郭某某,5224261976****6513)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4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5月2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